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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企业敢继续用私户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逃税吗?

时间:2024-06-18  来源:济南嘉荣会计代理记账   浏览次数: 44 次

  如下是“深税二稽罚告[2023]10号”公告的内容: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通过支付宝账户分别取得不含税货物销售收入22.36万元,957.08万元,590.74万元,未按期足额进行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95.18万元,造成所属期2022年4月多退留抵税额7.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218.75万元。

如下是“深税二稽罚告[2022]404号”的内容: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20年1月-2021年12月通过现金收款并未入账,在账上隐瞒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造成你公司2020年8月至12月少计销售收入18.3万元(含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20年7月-2022年1月合计少缴着呢购置税2.02万元,2022年4月多退留抵税额0.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上述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2.23万元。

佛税一稽罚告〔2022〕138号:佛山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查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通过莫某某私人账户收取交易款59.76万元,且不入公司账户亦未进行申报纳税。经税务部门检查,该单位未提供2020年至2022年应申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业务资料和相关成本费用等的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拟处以偷税金额21078.94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647.36元。

以上案例的深刻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首先,我们纳税人都要明白几个基本常识,不开发票不代表不交税,私人账户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记账。

尤其是现在“金四”来了!现金、微信及支付宝等私户收款隐瞒收入逃税的方式,再也没有隐蔽性了!在“金四”监控下,这些行为都暴露无遗!“金四”的威力到底有多大,很多人都只有模糊的认识,网上广泛传播的有这些功能:实现了对非税业务的全面监控,建立起了企业、银行、税务等信息联网,加强了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监控,实现了全业务、全流程、全数据的“云化”打通,实现了智能办税、智能监管……但实际效果究竟如何,最好还是用事实来证实才最有说服力,只不过不知道有哪些企业会不幸成为证实“金四”威力的证据! 那么,在“金四”全方位的监管下,还有企业老板认为现金收款和支付宝收款不入账逃税很“安全”吗?还有企业敢继续用私户、现金、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逃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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